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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合新材料科技江苏有限公司年产10万吨高性能轻量化塑料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来源:扬环审批〔2022〕04-33号发布时间:2022/05/18

创合新材料科技江苏有限公司:

你单位报送的《年产10万吨高性能轻量化塑料产品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我局委托扬州美境环保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了技术评估,现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本项目总投资10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25万元),建设地点位于扬州市江都区高新区赵苏路,建成后全厂年产10万吨高性能轻量化塑料产品。根据《报告表》评价结论,在全面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能够做到达标排放且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前提下,该项目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结合本项目环评行政许可公示意见反馈情况,在项目选址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及其他相关法定规划的前提下,我局原则同意《报告表》评价结论。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中应认真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污染治理及风险防范措施,并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厂区排水系统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生活污水、生产废水分类收集、分质处理。生活污水(含食堂废水)经污水净化设施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送江都清源污水处理厂集中深度处理。生产废水经厂区废水处理设施预处理且符合《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1中直接排放标准后送江都清源污水处理厂集中深度处理,生产废水排口须安装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得外排。

(二)小规模生产车间、批量生产车间熔融挤出废气(非甲烷总烃)经冷凝过滤器+湿式洗涤+除雾+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排放标准后有组织排放。批量生产车间投料配料废气(颗粒物)经防爆直立滤筒除尘机处理达排放标准后有组织排放。批量生产车间烘干废气(非甲烷总烃)经补风降温+二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达排放标准后有组织排放。食堂油烟经静电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达排放标准后有组织排放。

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排放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表9中相关标准,食堂油烟排放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18483-2001)中相关标准,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2/4041-2021)表2中相关标准。

(三)合理厂区布置,选用低噪声设备,落实噪声控制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中3类标准,周边敏感点噪声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中2类标准。

(四)遵循“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落实各类固体废物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的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的各项法规和标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做到分类收集、规范贮存、安全处置。

(五)以小规模生产车间和批量生产车间为边界分别设置50米的卫生防护距离,卫生防护距离内不得存在居民等环境敏感目标。

(六)加强环境风险防控工作,落实各项风险防范措施,配套建设相应容积的应急事故池,规范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工作。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土壤、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

(七)总量控制。本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详见建设项目污染物排放指标申请表和核批表。

三、你单位应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排污口,各类环保设施应设立标准的图形标志。VOCS设计废气排放量3万立方米及以上的单排放口须安装VOCS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

四、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6号)和《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48号),本项目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在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排污许可,做到依法排污。按照《报告表》和排污许可等相关要求开展环境监测。

五、本项目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污水接管作为项目投运的前置条件。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你单位应加强环境管理制度建设,定期开展六类环保设施安全检查,严防环境安全事故发生。扬州市江都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本项目现场环境监管。

六、你单位须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办理其他各项行政许可及相关手续,在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后,依法依规进行建设与运营,并严格落实相关部门的各项管理要求与规定。

七、你单位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4号)建立环评信息公开机制,高度关注并妥善解决公众反映的本项目有关环境问题,履行好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八、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你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扬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5月18日